浙江金凯德工贸有限公司

武义武泰投资合伙企业、浙江金凯德工贸有限公司、武义金凯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84执1269号
申请执行人:***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武阳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MA2E5EU85。
委派代表:丁之恬。
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永康市西城街道花都路161号,组织机构代码:798579081。
法定代表人:俞立风。
被执行人:武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8280621。
法定代表人:俞立风。
被执行人: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象珠镇寺口吕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12524865。
法定代表人:陈鸿星。
被执行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525353X。
法定代表人:俞立风。
被执行人:陈利新,男,1977年9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陈香英,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申请执行人***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实业有限公司、陈利新、陈香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4民初9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3月0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57608711.02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申请执行人***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上述债权对被执行人武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的工业厂房【房产证号:房权证武字第××号,房权证武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11)第001380号、武国用(2011)第001381号】在5509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执行人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上述中债务中的2016年7月12日签订的2016年永康字第0053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金、罚息(本金9238711.02元,罚息: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以本金9983788.44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9日起以本金9498046.02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以本金9249736.02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1日起以本金9238711.02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6995%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上述中债务中的2017年2月22日签订的2017年(永康)字0006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987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责任;由被执行人陈利新、陈香英、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7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3326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37608元,由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由被执行人陈利新、陈香英、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对相应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03月0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实业有限公司、陈利新、陈香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实业有限公司、陈利新、陈香英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实业有限公司、陈利新、陈香英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武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在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的房产,已被本案司法拍卖,拍卖得款4592.8万元;被执行人陈利新、陈香英名下有坐落在永康市东城××号的房产,已被本案司法拍卖,拍卖得款950.2万元,因抵押物优先受偿,拍卖款已被处置;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在永康市总部中心金济大厦11楼西的房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被执行人陈利新、陈香英名下有坐落在永康市××垤里××号的房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被执行人武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浙G×××××、浙G×××××、浙G×××××、浙G×××××、浙G×××××、浙G×××××、浙G×××××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浙G×××××、浙G×××××、浙G×××××、浙G×××××、浙G×××××、浙G×××××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浙G×××××、浙G×××××、浙G×××××、浙G×××××、浙G×××××、浙G×××××汽车各一辆;并于2018年4月18日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武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陈利新、陈香英名下无车辆;截至2019年11月8日,本案已执行到执行款45802992元。目前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实业有限公司、陈利新、陈香英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立风、武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立风、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鸿星、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立风、陈利新、陈香英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经依法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立风、武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立风、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鸿星、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立风、陈利新、陈香英。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784执12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 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楼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