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执176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组织机构代码:720081814。
负责人:丛军。
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永康市西城街道花都路161号,组织机构代码:798579081。
法定代表人:俞立风。
被执行人: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象珠镇寺口吕村开发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24865。
法定代表人:陈鸿星。
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城西工业区花都路139号,组织机构代码:565885643。
法定代表人:俞立风。
被执行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525353X。
法定代表人:俞立凤。
被执行人:武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8280621。
法定代表人:俞立凤。
被执行人:陈利新,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陈香英,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陈有根,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女,195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武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陈利新、陈香英、陈有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要求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04执17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骏华
审判员 陈法忠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执行助理金忠强
书记员朱轩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