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凯德工贸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江***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执132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028号,组织机构代码:07621358X。

法定代表人魏世权。

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永康市西城街道花都路161号,组织机构代码:798579081。

法定代表人俞立风。

被执行人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3832744。

法定代表人吕德宝。

被执行人吕德宝,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李灵芝,女,1963年6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吕晓华,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陈利新,男,1977年9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陈香英,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吕德宝、李灵芝、***、吕晓华、陈利新、陈香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702执1327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新贵

审判员  陈高明

审判员  于 颖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