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宇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民初4850号
原告:***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锥峰路西广原商务酒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665253483U。
法定代表人:王志明,职务:经理。
原告:***,男,1963年3月5日生,满族,工人,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敏,女,1986年1月27日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下二道河子村邮政综合楼2号楼一二间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5545246XU。
负责人:贾音,职务:经理。
原告***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保险合同义务,赔偿原告意外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35000.00元(残疾赔偿金待鉴定后确定);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被招用为原告***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职工,在海润民族广场一期工作。原告***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个人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方16至65周岁以内的职工意外伤害医疗和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期间为915天。2020年10月20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为跟骨骨折,花费的医疗费用被告已经核销,但对于残疾事宜经找被告理赔但被告拒绝赔偿。因此特来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是投保人原告***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为其在海润民族广场一期项目的施工人员(16周岁-65周岁,未计名)投保的个人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原告***作为该项目的施工人员受伤,属于本案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员范围,但原告***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不在本案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员范围内,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二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在本案中,原告***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和原告***不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综上所述,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晓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岩
书 记 员 肖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