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宇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多伦县宏硕租赁站、***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531民初365号
原告:多伦县宏硕租赁站,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经营者:周振春,女,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多伦县宏硕租赁站职工。
被告:***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锥峰路西龙悦商务酒店六楼。
被告:**,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多伦县宏硕租赁站诉被告**、***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343879.98元,运费17200.00元,未返还租赁物价款73506.00元,合计434585.98元;2.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被告租用原告的钢管、扣件、丝杠等租赁物品,用于建设御道口御道花园小区施工,此工程项目是由河北盛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建,**实际施工的。原告为被告供应了租赁物品,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赁费,至今被告于2018年6月2日给付原告21100元租赁费,尚欠原告租赁费343879.98元,运费17200.00元,未返还租赁物价款73506.00元,合计434585.98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诉讼清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多伦县宏硕租赁站提供本案被告**的身份不明确,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及地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并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多伦县宏硕租赁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18.00元,减半收取3909.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游学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章 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