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宇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民初3726号
申请人:***,男,1970年4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6年2月10日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承德宇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锥峰路西龙悦商务酒店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665253483U。
法定代表人:王志明,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德宇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申请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德宇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2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德宇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2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
案件申请费112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