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固安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建投宝塑管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保定市高科技开发区支行银行存款予以保全(保全金额1100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为其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固安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亦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投宝塑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固安县东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