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33民初2号
原告:河北建投宝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勾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会娟,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安县东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惠文西街南侧、百合兴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建投宝塑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安县东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建投宝塑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建投宝塑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河北建投宝塑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