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易执字第38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投宝塑管业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
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特种工程施工分公司。天津市。
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特种工程施工分公司在天津银行东鑫支行帐号存款23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5年6月4日至2016年6月3日止。现因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已将应履行款项汇入我院标的款帐户,履行了应尽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特种工程施工分公司在天津银行东鑫支行帐号中存款2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