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3民初211号
原告:河北建投宝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勾迈,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河北建投宝塑管业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建投宝塑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建投宝塑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北建投宝塑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俊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智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