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投宝塑管业有限公司

河北建投宝塑管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3民初211号

原告:河北建投宝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勾迈,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河北建投宝塑管业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建投宝塑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建投宝塑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北建投宝塑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俊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智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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