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呈民初字第105号
原告云南升剑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云南海归创业园*幢*楼*****号。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57468504-5。
委托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华宁县盘溪镇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华宁县盘溪镇联通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
被告玉溪市康鑫乡镇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东风北路*号(昆商务楼*楼)。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57728381-8。
委托代理人**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升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宁县盘溪镇建筑工程公司、***、玉溪市康鑫乡镇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云南升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升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宁县盘溪镇建筑工程公司、***、玉溪市康鑫乡镇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升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宁县盘溪镇建筑工程公司、***、玉溪市康鑫乡镇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云南升剑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