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24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华宁县盘溪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华宁县盘溪镇联通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4217771164T。
法定代表人:王家明,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华宁县润物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办宁兴街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4080439581R。
法定代表人:李永恒,公司董事长。
关于华宁县盘溪镇建筑工程公司与华宁县润物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4民终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华宁县润物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宁县盘溪镇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宁县润物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垫付利息3461805.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华宁县润物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财产调查。本院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华宁县润物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811011元、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宁支行存款3270.16元,其余账户因金额过低,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本院依法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华宁县润物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2021)云0424执279号案件的执行款120000元。被执行人华宁县润物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的三轮摩托及车辆保险,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华宁县润物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水费收入,本院已依法冻结了其对公账户。本案合计执行934281.16元,扣除案件受理费7198元及执行费37018元,剩余款项兑付申请执行人。余款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华宁县润物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余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华宁县润物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李永恒限制高消费。2021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华宁县盘溪镇建筑工程公司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剩余款项暂无执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华宁县人民法院(2021)云0424执3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庆福
审判员 张会林
审判员 何永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