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9民初3027号
申请人:唐山华兴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林南仓镇十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馒头营乡中心小学南。
法定代表人:白俊超,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唐山华兴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山华兴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831元予以冻结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唐山华兴管业有限公司以中信达(唐山)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831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