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华兴管业有限公司

唐山华兴管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吉林省碧水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29民初2698号
原告:唐山华兴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林南仓镇十二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吉林省碧水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进化街25号707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华兴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碧水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华兴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华兴管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华兴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01元,由原告唐山华兴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苏玉荣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