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802民初2774号
原告内蒙古澳菲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忠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公司职工。
被告王XX,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内蒙古盛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张XX,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澳菲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XX、内蒙古盛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澳菲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利斌、内蒙古盛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澳菲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XX、内蒙古盛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乐义
审判员 李祝如
审判员 徐毓尧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