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823执异30号
案外人:内蒙古盛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
法定代表人:史永强,该公司董事长。
协助执行人:乌拉特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
法定代表人:张海龙,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与巴彦淖尔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紫东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盛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华建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盛华建筑公司异议称,***诉紫东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乌拉特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前旗住建局)未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贵院将前旗住建局的账户15001677436052505080冻结,该账户有我公司打入的投标保证金28万元。2021年盛华建筑公司根据2021年1月6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2021年园丁小区、邮电家属楼、烟草家属楼等3个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2021年西纸小区、板纸小区住宅小区、供电家属楼4#等5个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公告》,积极参与2021园丁小区、邮电家属楼、烟草家属楼等3个老旧小区一标段和2021西纸小区、板纸小区住宅小区、供电家属楼等5个老旧小区一、二、三、标段共四个标段的投标。2021年1月19日巴彦淖尔市华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兴招标代理公司)下发了《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2021年西纸小区、板纸小区住宅小区、供电家属楼4#等5个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更正投标保证金账户通知》,因我公司财务工作人员未认真审核变更文件,我公司财务人员2021年1月25日仍然按2021年1月6号的招标公告,将本应打入华兴招标代理公司的投标保证金28万元打入被贵院冻结的前旗住建局账号15001677436052505080(有汇款凭证)。现请求贵院对我公司保证金28万元予以解冻,将该款给付异议人。
本院查明,***与紫东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7)内0823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判决紫东房地产公司给付***工程款24027447.46元及利息;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紫东房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紫东房地产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内08民终259号民事判决,维持本院(2017)内0823民初2985号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和第三项“驳回紫东房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变更本院(2017)内0823民初2985号第一项即“紫东房地产公司给付***工程款24027447.46元及利息”为“紫东房地产公司给付***工程款12950434.46元及利息”。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9)内0823执保41号民事裁定,并于2019年2月14日向前旗住建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冻结紫东房地产公司对第三人前旗住建局的债权34000000元。因紫东房地产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2020)内0823执237号。2020年6月11日,本院向协助执行人前旗住建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冻结被执行人紫东房地产公司对第三人前旗住建局的债权12950434.46元及利息,共计17908930.46元。2020年7月10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20年8月20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2020)内0823执恢493号。因协助执行人前旗住建局擅自向被执行人紫东房地产公司支付冻结款项,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向前旗住建局发出(2020)内0823执恢493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前旗住建局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逾期不追回,本院将裁定其在擅自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8月25日,本院作出(2020)内0823执恢493号执行裁定,裁定前旗住建局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17908930.46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8月26日,本院作出(2020)内0823执恢493-1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前旗住建局的银行存款17908930.46元;查封、扣押协助执行人前旗住建局的财产。2020年8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显示,前旗住建局在该银行的15001677436052505080账户内实际冻结存款金额285765.84元,应冻结17908930.46元。
另查明,2021年1月6日,华兴招标代理公司发布了《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2021年园丁小区、邮电家属楼、烟草家属楼等3个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和《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2021年西纸小区、板纸小区住宅小区、供电家属楼4#等5个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异议人盛华建筑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参与了上述三个老旧小区改造一标段和五个老旧小区改造一、二、三标段共四个标段的投标报名。招标公告规定,在2021年1月26日18时之前缴纳投标保证金,收款单位为前旗住建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账号:15001677436052505080(案涉被冻结账号)。2021年1月19日,华兴招标代理公司向各投标企业发出更正投标保证金账户的通知,将保证金账户由原来的前旗住建局更正为华兴招标代理公司。2021年1月25日,异议人盛华建筑公司将上述四标段的投标保证金分四笔共计28万元汇入案涉被冻结账户。以上事实有华兴招标代理公司发布的两份招标公告、更正投标保证金账户通知,华兴招标代理公司和前旗住建局就案涉投标保证金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异议人和前旗住建局分别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被冻结账户登记的户名虽然是协助执行人前旗住建局,但账户内资金并非全部是前旗住建局的自有资金,其中有28万元系异议人盛华建筑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按照相关规定应予退还,该资金已特定化,异议人对该笔资金享有的权益能够排除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乌拉特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15001677436052505080账户内资金28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张 蓉
审 判 员 周 兰
人民陪审员 米雪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