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盛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盛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浩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802执恢93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盛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现住临河区。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 被执行人:内蒙古浩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686546xxxx。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盛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浩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浩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磴口县××镇××号楼××号楼××楼房共计125套,总面积26779.08平方米,因该标的物所占的土地登记在内蒙古恒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地不一体,拍卖后交付存在困难,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追加内蒙古恒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现异议正在审查中,本案需以异议结果为依据,故需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4)内0802执恢9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