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亦鑫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晏县支行与海北亦鑫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2执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晏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3927040606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海北亦鑫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369853475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住青海省海晏县。公民身份号码:×××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晏县支行与海北亦鑫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的(2018)青22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晏县支行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4554639.5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北亦鑫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020年7月17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门源县华兴商务宾馆有限公司25%的股权;2020年7月2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别克牌)、×××(雷克萨斯)、×××(雷克萨斯)车辆的所有手续;2020年7月2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门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青房权证门源字第XXXX号的不动产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门政国用(2016)第XXX号的土地使用权;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海北亦鑫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40%的股权,但该公司无资产。且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海北亦鑫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8年7月6日、2020年8月11日、2020年8月25日、2020年9月14日、2020年10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海北亦鑫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网络查控,通过五次网络查控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股权信息,财付通、京东、阿里巴巴等均无财产信息。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晏县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以上情况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晏县支行,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凡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