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平凉市崆峒区某某物资供应站平某、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802民初445号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物资供应站平某,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
负责人:**,男,汉族,家住武汉市蔡甸区,现住甘肃省平凉市。
被告: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齐林步行街西侧霞飞路**。
法定代表人:巍某,该公司经理。(缺席)。
被告:李某,男,汉族,平凉市崆峒区居民,系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聘请材料员。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物资供应站平某与被告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凉市崆峒区**物资供应站平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物资供应站平某的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共同支付材料款33350元。2、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3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8日,被告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崇信县关河水库工程第二项目部材料员李某以在崇信关河水库搞工程为由,在原告平凉市崆峒区**物资供应站平某购买材料,经对帐,被告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共欠材料款33350元,承诺半年内还清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还款,无奈向崆峒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材料款3335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3000.00元,共计36350.00元。
被告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虽未到庭应诉,但酒泉顺凯公司员工张吉亮在与我院工作人员通话时称欠款属实,但对原告要求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3000元不愿承担。
被告李某辩称,欠款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承认原告平凉市崆峒区**物资供应站平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平凉市崆峒区**物资供应站平某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8年9月28日止2018年10月27日期间,被告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材料员李某在原告平凉市崆峒区**物资供应站平某处购买材料,双方对价款进行了结算,被告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平凉市崆峒区**物资供应站平某材料款33350元,后被告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给原告平凉市崆峒区**物资供应站平某销售清单上签字,在庭审中,被告承认欠材料款33350元的事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3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凉市崆峒区**物资供应站平某材料款33350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3000元,合计36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元,由被告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磊
人民陪审员  朱文帅
人民陪审员  袁亚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