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金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02民初3060号
原告: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奇林步行街西侧霞飞路3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甘肃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金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崆峒西路90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金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80元,减半收取12690元,由原告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有发
二○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