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23民初497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崇信县锦屏镇长新村新庄社062号,住甘肃省崇信县。
被告: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齐林步行街西侧霞飞路3号。
法定代表人:魏清瑛,该公司法人。
被告:***,男,35岁,甘肃省酒泉市人,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齐林步行街西侧霞飞路3号,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
原告***诉被告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71元,减半收取31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惠霞
书记员 王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