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1民初1171号
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蒋朝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善金圳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法定代表人:姚钧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阿拉善金圳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查 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学婧
书记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