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4313号之二
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200250322184B。
法定代表人:俞雷,后原告账户后原告申请解除账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阿拉善金圳电力安装有限责0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南环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0011744563614。
法定代表人:周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与被告阿拉善金圳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拉善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中超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超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超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1261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761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超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祎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陆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