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金圳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4313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阿拉善金圳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4313号之二
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200250322184B。
法定代表人:俞雷,后原告账户后原告申请解除账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阿拉善金圳电力安装有限责0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南环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0011744563614。
法定代表人:周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与被告阿拉善金圳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拉善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中超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超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超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1261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761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超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祎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陆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