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金圳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阿拉善金圳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执保154号
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南环路北侧。
负责人:苏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阿拉善金圳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郭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2921民初253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阿拉善金圳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1521854.44元(开户行: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9201××××1800),冻结期限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艳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立坤
书 记 员 高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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