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内2921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长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冯建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金刚,内蒙古蒙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阿拉善金圳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郭忠,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宁夏长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阿拉善金圳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1月1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宁夏长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内2921民初178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惠东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毕力格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