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执保171号
申请人:宁夏长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阿拉善金圳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宁夏长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阿拉善金圳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内2921民初178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阿拉善金圳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的6000000元款项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二、对***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的房屋产权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三、对***所有的车牌号为宁A3××××号丰田陆地巡洋舰越野车的车辆户籍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