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众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众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222民特97号
申请人:***,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申请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众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里坤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众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申请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众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19年12月4日经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众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欠申请人***劳务费63000元,于2019年12月4日前给付13000元;于2020年5月1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众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经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冯琴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