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新2222民初888号
原告:***,男,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巴里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疆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巴里坤县。
被告: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众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里坤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众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众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空心砖款52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5600元,由被告众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挂靠被告众诚公司承包修建花园乡富民安居房及美丽乡村工程,在原告处赊购空心砖,价值52000元。2018年7月12日,被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承诺2018年8月2日偿还。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辩称,条子是我打的,因为结算慢,所以没有按时还上,我可以承担利息,但违约金不承担,利息从打条子的时间开始按照银行利息计算,12月底还钱。这件事情与众诚公司没有关系,是我给原告打的条子,还钱也是由我来承担,我也认可52000元,我不是拖着不还,是因为钱一直没有结上。
众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期间,***在****购买空心砖,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供货后***与***就空心砖款进行了核算,***确认尚欠空心砖款52000元。2018年7月12日***向***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空心砖款(伍万贰仟元整)52000元2018年8月20日还清,今欠人:***2018.7.18如不还清每天贰万元”。
本院认为,***承认***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主张欠付空心砖款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应当依约支付空心砖款,其未依约支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众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在****购买空心砖,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与被告众诚公司之间无合同关系,被告众诚公司不是原告***所诉合同关系的合同相对方,且原告***亦无证据证实被告众诚公司与其有买卖合同关系,故被告众诚公司不承担责任。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5600元的问题。本案中,***与***在欠条中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及“如不还清每天贰万元”双方明确约定违约金责任,***未按约定支付空心砖款52000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向***支付违约金,***主张的违约金数额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空心砖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众诚公司支付空心砖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空心砖款5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156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计74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琴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