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22民初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巴里坤县四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任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章仁,新疆黄章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小英,女,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众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张发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斌,新疆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斌,新疆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巴里坤县四平建材有限公司与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众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新2222民初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众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60000元,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巴里坤县四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巴里坤县四平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众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60000元,期限为一年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 应 武
审 判 员 班 曼 丽
人民陪审员 唐 慧 琴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帕里扎木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