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2民再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华亚展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西部绿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单国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芳,男,新疆华亚展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新疆亚升创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原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桑小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新疆富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金坤楼续建****办公4iv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05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8pt; widows:0; orphans:0">法定代表人:申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才,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大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大河镇新镇路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05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8pt; widows:0; orphans:0">法定代表人:居宪武,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彩霞,新疆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众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新市路**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05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8pt; widows:0; orphans:0">法定代表人:张发彬,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新疆华亚展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亚升创域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富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大河镇人民政府、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众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新22民终370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新民申1784号民事裁定,指令我院再审本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因与其他当事人及案外人就本案处理达成一致意见,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再审申请人新疆华亚展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可当事人就案件处理已协商一致的事实,同意***、***撤回起诉,并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认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9)新22民终370号民事判决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新2222民初641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80407元,由新疆富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255元,由新疆华亚展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 丰
审 判 员 刘 刚
审 判 员吐尔逊阿衣阿不都热衣木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田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