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庄浪县陇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5民初1159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日出生,住庄浪县,住庄浪县。
被告:**,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住庄浪县,住庄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强,甘肃方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庄浪县陇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水洛镇西关街13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庄浪县陇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娣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董喜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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