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503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浙江金日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宁市城东区。
负责人:***。
被告:浙江金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日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浙江金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