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日建设有限公司

西宁城北中凯宏建材经营部与浙江金日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金日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5财保120号
申请人:西宁城北中凯宏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住西宁市××区。
被申请人:浙江金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于大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金日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西宁城北中凯宏建材经营部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金日建设有限公司及其青海分公司银行存款37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青海中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额度为370000元的财产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宁城北中凯宏建材经营部为防止被申请人浙江金日建设有限公司及其青海分公司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债权的实现,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金日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金日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银行存款370000元。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西宁城北中凯宏建材经营部负担。
申请人西宁城北中凯宏建材经营部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