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982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锦阳电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西淮河路南4幢东1单元8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5574501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友联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道以北渠东路,注册号41010010007918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友联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宁波街北十巷153号,注册号65010305001587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友联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潭工业园将军五路A8号12号,注册号42010200008006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2月11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9月28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1月6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郑州锦阳电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友联印刷有限公司、武汉友联印刷有限公司、新疆友联印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2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与2018年8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田贝村综合楼9栋97-401(不动产证号:200063501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责令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