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锦阳电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锦阳电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友联印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异308号
申请人:郑州锦阳电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西淮河路南4幢东1单元8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55745014P。
法定代表人:孙春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郑州友联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道以北渠东路,注册号410100100079189。
法定代表人:林永佳。
被执行人:新疆友联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宁波街北十巷153号,注册号650103050015871。
法定代表人:林永佳。
被执行人:武汉友联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潭工业园将军五路A8号12号,注册号420102000080068。
法定代表人:林永光。
被执行人:刘晓玲,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林永光,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林永佳,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彭玉霞,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在本院执行郑州锦阳电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阳公司)与郑州友联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友联公司)、新疆友联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友联公司)、武汉友联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友联公司)、刘晓玲、林永光、林永佳、彭玉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锦阳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追加申请,申请追加林永佳、彭玉霞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锦阳公司称,郑州友联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6100万元,而实缴资本只有2002.5万元。尚有3997.5万元出资不到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彭玉霞、林永佳二人应对其公司的债务,在其出资不到位数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求:追加被申请人彭玉霞、林永佳(郑州友联公司股东)为9821号执行案件的共同被执行人。
本案审查中,申请人锦阳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郑州友联公司企业注册资本审验证明书一份、验资报告两份、工商档案材料若干;郑州友联公司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一份。
本院查明,原告锦阳公司诉被告郑州友联公司、新疆友联公司、武汉友联公司、刘晓玲、林永光、林永佳、彭玉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8)豫0105民初12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州友联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锦阳电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本金10503824.79元及利息630229.49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10503824.7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新疆友联印刷有限公司、武汉友联印刷有限公司、刘晓玲、林永光、林永佳、彭玉霞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郑州锦阳电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对被告郑州友联印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各自按1/9的比例向原告郑州锦阳电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604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该12373号民事判决已于2018年8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郑州友联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另查明,郑州友联公司于1996年9月5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72515元、流动资金327485元,注册资本分别由股东林永佳出资325000元、侯学骅出资175000元,以上事项已经河南裕隆会计师事务所审验。
2000年9月12日,郑州友联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了以下事项:因公司发展需要重新注入资本金252.5万元,以实物出资,其中林永佳出资220万元,林伟东出资32.5万元;同意原股东侯学骅将持有的全部股份17.5万元人民币转让给林伟东,林伟东以实物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后为302.5万元人民币,其中林永佳出资252.5万元,占全部股份的83.5%、林伟东出资50万元人民币,占全部股份的16.5%。河南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豫中喜验字[2000]第636号企业注册资本审验报告显示:郑州友联公司变更前的注册资本和投入资本均为50万元,本次变更:一、原投资人林永佳新投入机器设备价值220万元。二、原投资人侯学骅将其出资17.5万元,转让给林伟东。三、林伟东又新投入实物资产32.5万元。变更后实收资本302.5万元,截止2000年8月8日止,变更后的实收资本总额为302.5万元。
2009年11月17日,郑州友联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同意原股东林伟东将所持有的郑州友联公司16.53%的股份50万元全部转让给新股东彭玉霞。自此,郑州友联公司的股东变为林永佳、彭玉霞。
2013年3月27日,郑州友联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由原来的302.5万元变更为2002.5万元,股东林永佳原出资252.5万元,本次增资1700万元,增资后出资额为1952.5万元,出资时间为2013年3月27日。河南省昶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豫昶昊验字(2013)第B1303414号验资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3月27日止,郑州友联公司已收到林永佳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700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
2014年8月,郑州友联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同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002.5万元,本次增加4097.5万元,计6100万元。其中股东林永佳原出资1952.5万元,本次出资3995万元,合计5947.5万元;股东彭玉霞原出资50万元,本次出资102.5万元,合计152.5万元,二人的出资时间均为2044年12月30日。
郑州友联公司查询日期为2019年3月5日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显示,注册资本为6100万元,实收资本为2002.5万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郑州友联公司的原注册资本为50万元,后经两次增资增至2002.5万元,并分别经河南裕隆会计师事务所、河南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省昶昊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后郑州友联公司将注册资本由2002.5万元增加至6100万元,此次增资林永佳认缴3995万元、彭玉霞认缴102.5万元,认缴出资的时间均为2044年12月30日。根据郑州友联公司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显示,郑州友联公司的实收资本为2002.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4097.5万元未实缴。现郑州友联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林永佳、彭玉霞的认缴出资时间虽未到期,也应当在其已认缴但未实际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故对申请人锦阳公司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林永佳、彭玉霞为被执行人、在出资不到位数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郑州友联印刷有限公司股东林永佳、彭玉霞为郑州锦阳电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友联印刷有限公司新疆友联印刷有限公司、武汉友联印刷有限公司、刘晓玲、林永光、林永佳、彭玉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被申请人林永佳、彭玉霞分别在其认缴出资3995万元、102.5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人郑州锦阳电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胡亚芹
审判员  刘 铮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清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