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平顶山市文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402执恢18号
申请人:***,男性,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文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7631763-3,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与开发二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12日的(2016)豫0402民初1321号判决,于2017年6月13日,以(2017)豫0402执恢18号执行裁定书其他了被执行人的五菱宏光车牌号:豫D×××××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被告偿还元借款及利息40704元。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文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文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五菱宏光车牌号:豫D×××××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娄培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