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402执677号
申请人***,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文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与开发二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组织机构代码57631763-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03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文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文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查封期间禁止买卖、抵押、办理过户手续等(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娄培基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