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424执7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万顺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656281150XQ。
法定代表人:方文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仁福、蒋垂佳,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化客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东大路**代码91350424583147329Q。
法定代表人:蔡金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厦门万顺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化客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7)闽0424民初17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万顺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化客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装饰装修工程款为4037526.70元及其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71900元银行存款(己扣划),无金融理财产品、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化客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宁化县房产【不动产证号:闽(2017)宁化县不动产权第××号】,期限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该房产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设立了抵押,抵押金额299890000元。该房产现系在建工程性质,尚未竣工验收,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闽(2017)宁化县不动产权第××号产权证系该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证。被执行人目前经营困难,正计划转让部分股权或以债转股方式解决债务问题,走出困境。被执行人的企业在宁化县属于大型酒店住宿业,从业人员多,目前酒店住宿业竞争激烈,处置宁化县房产难以成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与被执行人所有坐落于宁化县房产价值数亿元相比,相差巨大。此外被执行人承诺自2019年7月起每月存入本院帐户30000元执行款,有履行债务的诚意。综合上述原因,本院认为不宜启动对上述房产的司法处置。
5、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1900元。另外,被执行人存入本院帐户执行款150000元。上述款项扣除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62870.50元。
6、2019年9月12日本院经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2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意见。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飞凤
审判员 曾念涛
审判员 杨文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