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万顺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万顺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2349号 原告:***,女,197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告:厦门万顺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1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厦门万顺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 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