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7918号之一
原告:厦门万顺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1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格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蓝城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时代大厦19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万顺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蓝城机电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沪0113民初2791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浙江蓝城机电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0,716.5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原告厦门万顺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浙江蓝城机电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万顺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浙江蓝城机电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0,716.5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保全费2,923.58元,由原告厦门万顺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17.58元,由被告浙江蓝城机电有限公司负担20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葛 格
书 记 员 葛 格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