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向心力商贸有限公司、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24民初315号 原告:南昌向心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仁大道1888号恒大城住宅区53栋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8WC912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994615445。 法定代表人:**仂,系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吉安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城南新区冬青路以东、**路以南E-5地块(**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800MA35LYU21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昌向心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吉安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诉讼过程中,经被告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追加吉安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南昌向心力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款399984.99元(票号:230143500000920201014744088515)及利息(利息以399984.9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4日,吉安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熙房地产公司”)开具票号为 230143500000920201014744088515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金额为399984.99元,到期日为2021年10月14日,出票人为恒熙房地产公司,收票人为被告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兑人为恒熙房地产公司,开户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该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经查询,显示该票据背书依次为:被告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南昌向心力商贸有限公司。后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最终被拒付。原告认为,原告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且背书连续,原告依法享有该汇票权利。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因本案第三人即出票人吉安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于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根据最高院有关规定,应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第三人、出票人、承兑人吉安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于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被告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也提出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兰 竹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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