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4民初6182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3月10日出生,宜春市**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彬,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994615445。
法定代表人:**仂,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了,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兰 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