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4民初6182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3月10日出生,宜春市**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彬,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994615445。 法定代表人:**仂,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了,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兰 竹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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