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5执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994615445。
法定代表人:**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保山市隆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正阳南路12号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MA6KRUAB9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泓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山市隆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年12月1日作出的(2020)云05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判决确定:由被告保山市隆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1792875.9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5185元。因被告保山市隆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原告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庭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移送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保山市隆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保山市隆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财产情况,银行账户有8900元,其他银行账户无存款或被另案首先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保山市隆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到保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保山市隆阳区备案登记信息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商品房备案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保山市隆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其持有:1.保山永隆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0%;2.保山晨曦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0%;3.****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0%;4.保山灿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股51%;5.保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持股51%;6.保山润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持股51%;7.保山市***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1%;8.保山市隆建投医药器械有限公司持股35%;9.保山恒天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33.33%;10.保山恒盈移动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75%;11.****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0%;12.隆阳区***农村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持股100%。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保山市隆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保山市隆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保山市隆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8900元,收取诉讼费上缴国库。综上,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