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保山市佳实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502执3386号 申请执行人:保山市佳实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西邑乡羊邑村。 法定代表人:王自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668253438H。 委托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994615445。 被执行人: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小堡子社区隆阳电子信息产业园服务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MA6KYL5G1D。 关于保山市佳实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的(2021)云0502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保山市佳实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保山市佳实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2480元及相应利息;二、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79.5元,执行费538元。但至今未履行。经查询,一、被执行人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且有在先冻结信息),无网络资金账户,无不动产、期房、车辆登记信息。二、被执行人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网络资金账户,无不动产、期房登记信息,其名下有云M×××××江铃牌小型汽车一辆,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进行处置。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4248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