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1329号
原告:新建区现代建筑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南昌市新建区望城镇三联村李家自然**垅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2MA35PE6U5M。
经营者:***,女,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99461544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付,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原告新建区现代建筑设备经营部诉被告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新建区现代建筑设备经营部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建区现代建筑设备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建区现代建筑设备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建区现代建筑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