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502执20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月29日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代理人:马鲜明,云南海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展***汽车站大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99461544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小堡子社区隆阳电子信息产业园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MA6KYL5G1D。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云0502民初62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至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一、由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支付***劳务费用28万元;二、缴纳案件执行费4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期房、不动产登记信息。**:一、被执行人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被多个法院冻结,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及本院(2020)云0502执2048号案件冻结,名下中国银行账户被本院(2020)云0502执2048号案件冻结,名下两个浦发银行账户被本院(2020)云0502执246号案件及进贤县人民法院冻结;二、被执行人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在公安机关登记了云M×××**号江铃牌小型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车辆下落,法院未能控制。另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在江西省海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人民政府及保山市隆阳区芒宽彝族傣族乡人民政府有债权(工程款),本院向上述公司及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提取工程款,上述公司及单位均未提供协助。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仂、***、江西群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