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明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1民初396号
原告:安徽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龙腾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51817519J。
法定代表人:朱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陇海路西侧(古城社区居委会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5592005138。
法定代表人:王厚君。
原告安徽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30000元,并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安徽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存领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迷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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