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明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影磊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0119号
申请人:上海影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沈菊,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府西路(抚州市崇仁县建设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何国清,负责人。
被申请人:安徽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龙腾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朱红,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苏一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魏集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丹,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苏铜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路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艳,负责人。
被申请人:徐州千之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西安北路金庭嘉园4#-1-610。
法定代表人:李兰芹,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影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一派电气有限公司、江苏铜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千之寻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影磊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一派电气有限公司、江苏铜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千之寻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870.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影磊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一派电气有限公司、江苏铜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千之寻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870.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祥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一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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