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明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影磊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0119号之二
原告:上海影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沈菊,执行董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董事长。
被告: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县府西路(抚州市崇仁县建设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何国清。
被告:安徽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龙腾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朱红。
被告:江苏一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魏集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丹。
被告:江苏铜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路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艳。
被告:徐州千之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西安北路金庭嘉园4#-1-610。
法定代表人:李兰芹。
被告:上海裕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沈秋芳。
原告上海影磊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一派电气有限公司、江苏铜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千之寻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裕协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影磊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影磊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25元,合计诉讼费用1,250元,由原告上海影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一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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