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明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影磊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0119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影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沈菊,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县府西路(抚州市崇仁县建设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何国清,负责人。
被申请人:安徽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龙腾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朱红,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苏一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魏集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丹,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苏铜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路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艳,负责人。
被申请人:徐州千之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西安北路金庭嘉园4#-1-610。
法定代表人:李兰芹,负责人。
原告上海影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一派电气有限公司、江苏铜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千之寻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影磊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一派电气有限公司、江苏铜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千之寻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影磊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一派电气有限公司、江苏铜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千之寻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一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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